好招商食品网讯 7月1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
在自我质量检查的确认检查申请事实的报告接受权限中,将生产、加工酒类的经营者接受报告的权限委任给相关营业登记权限的受理机关,即地方食品药品安全厅,以提高确认检查业务的效率性。
自我质量检查是指生产、加工食品等的经营者直接或委托试验、检验机构,确认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等是否符合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等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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